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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金銀首飾如何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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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金銀首飾如何做賬

借: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作價金額),

銀行存款等(實收金額),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倒擠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實際收取的不含稅金額*適用稅率)。

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

補充:以舊換新銷售的金首飾,按什么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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