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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5年01月09日 20:50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總結上述的規(guī)定,被吊銷導游證的情形就是以上4種。導游與所屬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等涉旅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導游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等涉旅企業(y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導游證有效期滿三年未申請換發(fā);導游人員違法違規(guī)被給予吊銷導游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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