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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5年05月19日 12:06
公務員考試不能抵免繼續(xù)教育,會計繼續(xù)教育即《會計從業(yè)資格證》實行定期年檢制度。指對正從事會計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進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質、業(yè)務能力和職業(yè)道德水平為目標。
考試抵免:
1.參加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2.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yè)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其他抵免形式:
1.參加會計類專業(yè)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2.獨立承擔繼續(xù)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yè)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3.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fā)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fā)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4.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5.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xù)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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