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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5年05月28日 03:08
錄用公務員的程序
(1)錄用公務員的程序包括:
①發(fā)布招考公告;
②報名和資格審查;
③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
④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⑤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⑦試用與培訓,其中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符合的取消錄用。
(2)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的程序。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五)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四)、第(六)項所列條件,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可適當放寬限制。
第十五條 考試前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了解報考者的基本條件。
資格審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并向符合規(guī)定資格條件報考者發(fā)準考證。
百度百科-公務員錄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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