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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5年05月20日 07:45
考上公務員還能再考,但是需要滿足《公務員法》的相關要求。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擴展資料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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