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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與保證人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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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5年05月13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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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具體如下:

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共同性:

1、都是擔保義務主體,都向擔保權利人承擔擔保義務;

2、都具備承擔債權危機的作用;

3、保薦人和保證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責任財產作為擔保財產。

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區(qū)別性:

1、主體的義務范圍區(qū)別。保薦人以擔保義務為中心的復合義務主體,保證人是單一的擔保義務主體;

2、擔保的對象區(qū)別。保薦人擔保投入者所擁有的法定權利,保證人擔保債權人所擁有的約定權利;

3、擔保的受益人區(qū)別。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上市企業(yè)的投入者,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

4、擔保的依據區(qū)別。保薦人向投入者承擔擔保義務,而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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