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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4-07-10 00:30:25
第四十三條 對強制戒毒期滿后,經(jīng)檢驗已生理脫毒的戒毒人員,由強制戒毒所所長批準后辦理出所手續(xù),發(fā)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
戒毒人員憑《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領取入所時所存財物。第四十四條 戒毒人員因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批準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的,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文書,終止其在強制戒毒所內(nèi)戒毒,辦理出所移交手續(xù)。第四十五條 對戒毒期滿出所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應當通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并定期進行跟蹤調(diào)查和回訪,配合戒毒人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派出所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出強制戒毒所時,強制戒毒所應當進行出所登記,填寫《強制戒毒人員出所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