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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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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需要1.兩個以上的人均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2.其中一個行為或者部分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3.每個人獨有獨立的過錯;4.不能確定是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兩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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