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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4年12月27日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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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述西周宗法政權體制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
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也是組織的原型和基礎。西周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tǒng)上的嫡庶為標準,將整個社會劃分為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系統(tǒng)。首先,周天子作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統(tǒng)治的疆域內是血緣上的尊長。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諸侯國。諸侯作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統(tǒng)轄;另一方面諸侯在封國內是封國的大宗,是血緣上的尊長。再次,卿大夫作為諸侯國內的小宗受諸侯節(jié)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內又是大宗。與這樣大宗、小宗關系相適應,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同時又是上的等級關系。
西周宗法政權體制的特點是,以、血緣雙重標準來確定個人身份、分配權利義務;通過大宗、小宗系統(tǒng)來建構家國一體的體制。周天子作為天下共主掌握著國家最高權力;在血緣上,周天子又作為本族的大宗,擁有天下宗主的身份。上的周王,血緣上的大宗,這雙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過行使、血緣兩方面的最高權力,實現(xiàn)對國家的統(tǒng)治。
2. 試論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的兩個基本方面。二者在規(guī)范內容、社會功能、實施上不盡相同:(1)從規(guī)范的內容來看,禮作為社會行為規(guī)范,主要屬于道德范疇,有部分內容屬于法律的范疇,它確認和維護統(tǒng)治階級內部權力和財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規(guī)定對各種犯罪行為應處以何種刑事制裁的規(guī)范,都屬于法律范疇。(2)從社會功能來看,禮起到禁惡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則起到禁惡于已然的作用。(3)從實施上來看,禮主要是通過、教化發(fā)揮作用,嚴重違反禮的才施以刑罰,刑是通過各種刑罰的實施來懲戒犯罪;并且西周時期奉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則,以上可見禮與刑在實施方式、實施對象上存在著巨大差別。
禮與刑又是相輔相成的,二者共同構成了西周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與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相一致,統(tǒng)治者以禮為主,以刑為輔;只有當禮失去效用時,才施用刑罰,刑是禮必要的補充。同時,刑的制定和實際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禮為指導,用刑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禮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