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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考研法碩:民法學精選案例分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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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4年12月27日 01:14

2021考生已經開始進入備考階段了,基礎知識點是最先入手的知識,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時間。今天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碩:民法學精選案例分析(15),一起來看。

案例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

許成的曾祖父為清朝一官員,本留有很多家產,后經幾次戰(zhàn)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許成手上僅遺留下宅院一處。1984年,許成因舉家搬遷到縣城居住,將宅院以1500元賣給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遷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廳地面石磚時挖出一壇清乾隆年間的銀元寶,共55錠。許成聞訊后立即找到侯田,稱此元寶乃其曾祖父所埋,應歸還給他。侯田則稱,此房他已買下,是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東西當然應歸他所有。許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侯田歸還元寶,同時許成還提供證據表明此房確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證明元寶也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這些元寶屬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一律歸國家所有

案例解析:

此元寶應歸許成所有。對于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但本案中元寶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許成有證據證明元寶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此案。另外,雖然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上述元寶能被證明屬于許成曾祖父遺留,因此應判歸許成所有。根據我國《文物法>,作為限制流通物的金銀,允許個人所有但禁止私自買賣。本案中,房屋雖然賣給侯田,但此元寶仍歸許成所有,侯田屬不當得利,應歸還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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