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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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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初級會計考試疑難解答

發(fā)布時間: 2025年04月21日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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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jù):1、委托方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yè)務(wù)的組價);3、對受托方處以應(yīng)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稅收征管中,如果發(fā)現(xiàn)委托方委托加工的應(yīng)稅消費品,受托方(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

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消費品。不屬于委托加工情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消費品;是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費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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