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收入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但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納稅人將承運部門開具給購貨方發(fā)票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收入計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稅,計算公式如下:價外收入銷項稅額=價外收入÷(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價外收入是隨著主貨物的稅率作價稅分離的。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稅率為16%,且另外收取包裝費,則包裝費的價稅分離計算應除以(1+16%);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10%的低稅率(例如:農(nóng)機整機),則對于另外收取的包裝費用除以(1+10%)作價稅分離。